前言: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已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條新增了援引加入規(guī)定,給予了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更為充分的救濟途徑。我們一起來了解學習吧。
以援引加入方式補交申請文件的,需辦理哪些手續(xù)?
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了遺漏的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的,應當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要求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提出援引加入聲明。還應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補交相關文件。
如何提出援引加入聲明?
申請人使用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即視為提出援引加入聲明。參見發(fā)明專利請求書第19欄,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第17欄。
確認援引加入聲明中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確認援引加入聲明中應寫明援引的在先申請的申請?zhí)枺覒c請求書中填寫的在先申請的申請?zhí)栆恢隆Uf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譯文)中的位置。援引文件的位置應當填寫到具體的位置,例如說明書第幾段、權利要求書第幾項、說明書附圖第幾幅附圖。
以援引加入方式補交申請文件的,專利援引加入制度還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應當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
在請求書中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應當提交原受理機構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同時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中文譯文;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并且寫明了在先申請?zhí)柡蜕暾埲盏模暈樘峤涣嗽谙壬暾埼募北尽?/span>
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的,是否會重新確定申請日?
符合援引加入的相關規(guī)定,專利援引加入制度但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的,將以補交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全部或者部分內容之日重新確定申請日。
重新確定申請日后,如果申請日超過了要求優(yōu)先權的期限,將導致該優(yōu)先權視為未要求,并影響以最早優(yōu)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法定期限。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客戶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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