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深刻揭示了食品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現代社會食品種類繁多,令人眼花繚亂。商標審查實踐中發(fā)現食品類商標注冊申請因商品種類誤認被駁回的情況也日益增多。
食品類商標注冊,原則上商標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稱需與實際的商品一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明確指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例如,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蜂蜜、月餅”等商品上易被駁回,因為“蛋糕”與“咖啡、茶、蜂蜜、月餅”等商品的種類明顯不符,屬于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種類特點產生誤認。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食品類商標中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必須完全一致。在某些情況下,即便兩者不完全相同,也有可能獲準注冊。
一是當食品類商標中包含上位概念的商品通用名稱時,它可以涵蓋下位概念的商品。例如,申請注冊“海勛茶葉”在“茶、紅茶、綠茶、烏龍茶”上均不會產生誤認,因為“茶葉”作為上位概念可以涵蓋所有茶類商品。但反之,如果申請注冊“海勛烏龍茶”在“茶、紅茶、綠茶、烏龍茶”上,那么“烏龍茶”以外的商品會被駁回,因為“烏龍茶”作為下位概念無法涵蓋其他商品。
二是盡管商品通用名稱不同,食品類商標注冊但如果在公眾的一般認知中它們被視為同一事物的不同表達方式,那么這類商標也不會被駁回。例如,申請注冊“橋研番茄”在“新鮮西紅柿”商品上,通常不會產生誤認,因為“番茄”和“西紅柿”在生物學上系同一種植物,它們只是在公眾認知中對同一種事物的不同稱呼。
商標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和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盲目加入其他非顯著部分文字,例如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夸大質量、功能的詞匯等,均有可能增加其在注冊申請過程中被駁回的風險。在食品類商標中增加商品通用名稱,食品類商標注冊會大大限制商品可注冊的范圍,影響申請預期。
最后,再次提示申請人,在進行食品類商標注冊申請時,務必明確自身需求,合理地選擇商標名稱及商品,避免因名稱不當導致經濟損失或影響企業(yè)商標品牌戰(zhàn)略的規(guī)劃發(fā)展。
來源:知識產權檢索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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